从2010年10月1日,《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开始施行。根据办法,著名商标应符合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等条件,“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商标等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予以认定。
根据《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著名商标应符合5方面条件,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权属无争议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2年依法使用;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商标所有人建立了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的行为。
办法提出,对于申请认定的商标具有8类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予以认定。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宣传力度大,受众广的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出口量较大的商品使用的商标;“老字号”企业长期使用的商标。同时,高新技术产品、节能减排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使用的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使用的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被侵权严重,需重点保护的商标,也在优先予以认定范围之内。
根据办法,著名商标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展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